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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环保力度 地方政府扩权
  • 作者:某某    来源:环保    时间:2014/12/9    点击:3621
      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将正式实施。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这无疑是给地方无视环境不断恶化、大上污染项目的畸形发展戴上了“紧箍咒”。12月1日,在对杞县一家污水处理厂建设工地现场督导时,督导组成员、市纪委常委王俊生对建设不力的项目主管表示,如果到时间节点,重点减排项目不能如期完成,造成全市下一年度“区域限批”,谁影响全市的经济建设,谁就要负责。
      地方政府负责本辖区环保质量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在广大市民的认识中,环保局就是治理环境污染的部门。随着环境问题突出和市民认识的转变,由环保局一家单位为环境恶化“背锅”的情况越来越少。从几年前市民邀请环保局局长游泳到今年郑州市民写给市长的公开信,谁该为环境恶化负责的答案越来越明显,地方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环境质量已被市民认可。在即将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第六条提到:“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在第八条中又提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从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可以看出,在治理环境污染问题的同时,对谁需要为环境保护工作担责任这一问题做了回答,并将责任落实到位。
环境不达标项目批不了
      随着我市重点减排项目建设节点的临近,市有关部门加大了对建设项目的督导工作。确保列入国家、省减排目标责任书的重点减排项目顺利完成,对下一年度全市各县(区)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如果完不成这项工作,造成全市新建项目限批,将给全市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不要说市领导提到的在经济发展中‘弯道超车’,就是正常发展也要受到影响。”市纪委常委王俊生在督导时说。这种对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重视在新《环境保护法》条文中有明确体现,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指标或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之前处理环境污染问题不同的是,目前正在实施的“区域限批”制度,将给地方环境保护工作带来巨变。这种将地方政府的环境管理工作和项目建设相结合的连带式行政强制措施,将有助于督促地方政府真正重视环境保护,同时也有助于加强对每个污染点源的监督管理。
      加大环境保护力度 地方政府扩权
      新《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提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为了确保环境保护工作能够顺利实施,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与此同时,新《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了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市环保局副局长刘斌说,为确保法律实施到位不越位,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还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环保问题越级举报被认可
      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常发生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却得不到地方政府受理或是被消极对待的情况。为此,此次新《环境保护法》的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相信随着群众监督意识的进一步觉醒,并通过此项措施的实施,有利于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行政考核机制增加环境保护内容
      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通过考核这一手段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工作业绩和官员的政治前途相挂钩,有助于转变官员尤其是地方官员重视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的观念。与此同时,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人大监督机制的设立,将促使同级人民政府认真履责,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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